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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快来看看你需要备案吗?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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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市各区公安分局相继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进行了公告。到底哪类视频系统需要到公安机关来备案,备案又有哪些流程呢?让我们往下看。

  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区公安分局备案: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自2025年4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从备案平台(网址:)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所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此次,国家“备案平台”进一步明确申报主体和申报信息,凡属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场所,需在国家“备案平台”申报备案。其余技防系统备案工作依据原《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行。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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